本案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因张先生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1)张先生与物流公司1999年1月1 1日完成了临时聘用一年合同任务。
(2)张先生继续留用在该物流公司工作到2006年6月,为时6年半在该公司工作,未同该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也在物流公司领取工资,但是该物流公司也未同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是错误的,不符合《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3)张先生2008年1 2月3 1日不再上班。张先生在该物流公司工作约8年时间,被解除劳动。在此时间内该公司还没有同张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继续违反《劳动法》第十条规定。
(4)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维护张先生的劳动权益,对张先生所提出的要求给予支持。
(5)虽然物流公司提出是临时工,在公司花名册中无此人,但是已构成双方的劳动关系8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