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主体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事由 |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时限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形式 | 书面or口头 |
【注意】
1、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以下除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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