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范围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P30)
受理的 | 不受理的 |
【行政处罚】(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许可】(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确权】(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征收征用】(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履行职责】(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经营权】(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市场竞争】(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额外义务】(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待遇】(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违反协议】(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学习提示】记住“不受理的”,熟悉“受理的”,运用排除法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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