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会计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①“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②“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
(3)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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