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经济法基础》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吿所在地或者原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泝讼。
2.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的申请行政复议,或必经复议的事项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必经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的请求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7.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8.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9.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査。
四、审理和判决
1.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员人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上述1-3点同民事诉讼)
4.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6.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7.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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