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法律制度22个考点(1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与会计工作交接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需要回避的直系表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力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5.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记忆口诀: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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