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4〕102号
各期货公司: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期货行业迎来了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将进一步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提升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意见》在“鼓励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同时,也提出了“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合规的行业文化,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要求。
为有效落实《意见》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合规的行业文化,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期货行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我会就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重点重申如下:
一、期货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持续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监督、指导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执业,对于发现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自律规则办理。
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自律规则,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在执业过程中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五、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利益输送、商业贿赂、配资业务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会将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自律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则对违规人员和所在机构进行纪律惩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