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初级《公司信贷》第十章知识点4:贷款支付
第三节贷款支付
一、实贷实付
1.实贷实付的含义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核心要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贷款资金闲置甚至贷款挪用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企业通过资金池等方式任意摆布信贷资金、造成信贷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脱离有效信贷需求的突击发放贷款并非贷款管理的常态,而是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冒险行为。离开有效信贷需求的信贷投放,全面风险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信贷风险管理的最起码要求。
(2)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按进度发放贷款
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和借款人项目资金运用情况按比例发放贷款,及时慎重地调整贷款发放的节奏和数量。这是贷款发放的最基本要求。
信贷融资在本质上属于风险融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实际承担了权益资金风险,这违反了信贷管理的最基本准则。同时,对借款人项目资金运筹的分析,更是对其项目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全方位写照,是风险分析至关重要的内容,是“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风险”的重要环节。需要指出的是,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贷款闲置的问题,这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重要借鉴意义。
(3)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受托支付
从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的贷款操作情况看,受托支付确实是加强贷款用途管理的有效措施。
国际银团贷款也基本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通过受托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地降低了信贷风险。同时,由于贷款基本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加上大量信贷资金不再“空转”,而是流向确实需要贷款的企业,受托支付最终形成银企双赢的局面。
(4)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协议承诺
实贷实付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协议承诺是廓清借款人与贷款人权利义务边界和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督促贷款人配合实施实贷实付的法律保证。
2.推行实贷实付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通过要求银行根据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和项目进度,采取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不仅为借款人“量用为借”,节约大量财务成本,更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信贷资金挪用问题,监督并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在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的同时严防信贷挪用,杜绝信贷资金违规流人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恶性违规问题。
(2)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使用管理方面相对粗放,贷款在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手段乏力,贷款使用管理形同虚设。
实贷实付原则通过创新贷款支付管理方式、严格贷款支付管理要求、落实贷款支付管理部门职责等具体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提升信贷风险管理的能力,尤其是有效管控支付环节风险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不同特点,在受托支付的标准上是有差异的。相对而言,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更为严格,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则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种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大有裨益。
(3)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协议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贷款协议过于简单粗放,缺乏针对特定风险的特定条款,更缺少实际执行力。另一方面,贷款协议中并未要求借款人作出正式承诺,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银行在法律纠纷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实贷实付原则不仅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的原则,而且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强化信贷风险有实质意义的条款,通过贷款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锁定法律责任。此外,实贷实付原则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都是对贷款合同提出的新要求。
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为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抓手和依据,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