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认证规章制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设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要求,讨论以下事项,并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是充分代表和覆盖银行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务运行和管理监督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由以下机构和部门代表组成:
监管部门、各类银行业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和国内外权威人士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人选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简称认证办公室)提出,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经济、金融、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专家委员会每届至少改选其中四分之一成员。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向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证办公室报请常务委员会免去其专家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更换专家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或通讯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其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对专家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专家委员会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问题提出议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有关情况。
专家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秘密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将撤销其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保留谴责权。
第十八条 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管理和考试出题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向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认证办公室负责与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认证办公室应当在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提供最新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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