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四章 登记
第十六条 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地银行业考试管理机构和登记服务机构,在实施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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