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员或者助理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在原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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