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 年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经营目标: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信托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79 年成立(第一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要求。
4.金融租赁公司: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7.贷款公司:
可办理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
8.消费金融公司:
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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