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发布于 2017-08-21 13:53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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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__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知识点

1.仲裁的基本类型

在我国,涉外仲裁的主体基本包括两种类型:

(1)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2)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3.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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