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发布于 2017-08-24 16:32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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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__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贯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祥0猶、祥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2、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5、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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