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__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知识点
(一)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2.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4.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5.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1)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