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工程法规》考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发布于 2017-08-30 10:23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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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处理方式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__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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