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并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从19世纪末开始,由于教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各国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教育总是伴之以各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
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
在现代社会,国家教育权力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因此,现代各国教育的权力,其性质和内容都是由该社会形态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就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强大功能。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国家教育权力在不断扩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这几乎成为一种国际动向。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宪法第19条规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 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
2、 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3、 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 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 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
2、 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
3、 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 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5、 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 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 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还受理依法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我国的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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