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
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系统、完整和规范,并且吸收了外国教育立法的某些先进经验,因而在改革封建旧教育,发展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某些进步的作用。但是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不能不带有封建性和专制独裁的色彩。而且内容空泛,无法实施。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教育立法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道路。
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从建国初就一直存在着轻视、忽视法制的倾向。
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教育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
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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