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法制,减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一系列制度。
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
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保证教育行为有法可依。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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