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涉外经济法 课程代码:0255
Ⅰ、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管理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之一。
本课程介绍涉外经济法中涉外经济法总论、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海关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制度、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各个教学环节,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使学生掌握涉外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了解各种涉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内容,分析各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在将来的工作实践中能够得心应手地加以运用并不断地完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涉外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涉外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涉外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涉外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作为本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在学习此课程之前需要先学习了解法学专业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点,为该课程的学习做好理论学习铺垫。同时此课程也与法学其他专业课程有着密切关系。
Ⅱ、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涉外经济法总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理解涉外经济法的价值、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体系、涉外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应用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涉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般)
(二)涉外经济法的概念与价值(重点)
识记: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涉外经济法的价值
(三)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应用: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四)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与地位(次重点)
识记: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理解:涉外经济法的内容体系、涉外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
第二章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利用外资的概念及意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外国并购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概念、BOT投资方式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我国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法规、有关外商投资的行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基本方式、我国政府的征购和征用权,应用合营企业的设立、合作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设立、BOT投资的一般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外商投资法概述(重点)
识记:利用外资的概念及意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理解:我国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法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次重点)
识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营企业法的概念
应用:合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次重点)
识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应用:合作企业的设立
(四)外商独资企业法(次重点)
识记: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应用:外资企业的设立
(五)其他外商投资形式(重点)
识记:外国并购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概念、BOT投资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基本方式、我国政府的征购和征用权
应用:BOT投资的一般程序
第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涉外金融法的含义、涉外金融机构的含义和类型、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含义、境外金融机构的含义、外汇含义、外汇管理含义、外资银行概念及设立要件、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概念、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概念、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含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含义、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含义、外资保险公司概念、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概念、境外保险类机构概念, 理解涉外金融法的体系和内容、我国外汇管理的内容、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负债,应用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措施。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涉外金融法概述 (次重点)
识记:涉外金融法的含义
理解:涉外金融法的体系和内容
(二)涉外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涉外金融机构的含义和类型、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含义、境外金
融机构的含义
(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外汇含义、外汇管理含义
理解:我国外汇管理的内容
(四)涉外银行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外资银行概念及设立要件、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概念、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概念
理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
(五)涉外证券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含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含义、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含义
应用: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涉外保险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外资保险公司概念、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概念、境外保险类机构概念
应用: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措施
(七)其他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负债
第四章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涉外税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涉外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及分类、涉外税法构成要素、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涉外个人所得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涉外商品税的概念和特征、涉外增值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涉外消费税法概念及构成因素、涉外营业税法概念、涉外财产税概念、涉外财产法的概念、涉外房产税法概念、涉外契税法概念、涉外车船税法概念、涉外车辆购置税法概念、出口退税概念、逃税的概念、避税的概念、涉外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理解涉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涉外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及发展历程、涉外商品税法的沿革、车船税法的制定与改革方向、出口退税的基本形式及完善路径、重复征税的种类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对逃税、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应用涉外税收法律责任的体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识记:涉外税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涉外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及分类、涉外税
法构成要素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
(三)涉外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涉外个人所得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
理解:涉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涉外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
(四)涉外商品税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涉外商品税的概念和特征、涉外增值税法概念及构成要素、涉外消费税法概念及构成因素、涉外营业税法概念
理解:涉外商品税法的沿革
(五)涉外财产税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涉外财产税概念、涉外财产法的概念、涉外房产税法概念、涉外契税法概念、涉外车船税法概念、涉外车辆购置税法概念
理解:车船税法的制定与改革方向
(六)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出口退税概念
理解:出口退税的基本形式及完善路径
(七)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逃税、避税(重点)
识记:逃税的概念、避税的概念
理解:重复征税的种类及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对逃税、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八)涉外税收法律责任制度(次重点)
识记:涉外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应用:涉外税收法律责任的体系
第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对外贸易概念及分类、对外贸易法概念、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对外劳务合作概念、对外贸易代理概念及种类、进口配额概念、原产地管理概念、认证的概念、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与种类,理解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程序和资格、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区别、对外贸易秩序法律制度的内容、对外贸易促进法律制度的内容,应用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货物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对外贸易法概述(重点)
识记:对外贸易概念及分类、对外贸易法概念
理解: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应用: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二)对外贸易的主体(次重点)
识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对外劳务合作概念、对外贸易代理概念及种类
理解: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程序和资格
(三)货物贸易与技术贸易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概念、进出口配额概念、原产地管理概念
理解: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区别
应用:货物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四)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次重点)
识记: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一般)
(六)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促进(一般)
理解:对外贸易秩序法律制度的内容
(七)对外贸易法律责任(一般)
第六章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概念、倾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反倾销的概念、补贴的概念及分类、保障措施的概念,理解倾销的法律认定、反补贴与反倾销的联系和区别、反补贴措施的适用条件、反补贴的实现途径、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及程序、WTO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应用反倾销的救济措施、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规定、我国的保障措施。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概述(一般)
识记: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概念
(二)反倾销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倾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反倾销的概念
理解:倾销的法律认定
应用: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三)反补贴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补贴的概念及分类
理解:反补贴与反倾销的联系和区别、反补贴措施的适用条件、反补贴的实现途径
应用: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规定
(四)保障措施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保障措施的概念
理解: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应用:我国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救济措施(一般)
理解: WTO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章 海关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海关概念、海关法的概念、关税的概念及分类、关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的概念,理解海关主要职责、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货物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物品监管法律制度、关税征收制度、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内容,应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海关法律制度概述(重点)
识记:海关概念、海关法的概念
理解:海关主要职责
(二)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一般)
理解: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货物监管法律制度、进出境物品监管法律制度
(三)关税法律制度(重点)
识记:关税的概念及分类、关税的特点及作用
理解:关税征收制度
应用:关税减免法律制度、关税补退法律制度
(四)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重点)
识记: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概念、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主体
理解: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五)出入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一般)
识记: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应用:进出口商品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涉外民事诉讼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司法协助的概念及途径,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包含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涉外诉讼代理制度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我国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争议中的作用、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方式及外国司法文书向我国送达的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及程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概述(一般)
识记:涉外民事诉讼概念
(二)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重点)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包含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
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争议中的作用
(三)外国人在我国的诉讼地位(重点)
识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理解:涉外诉讼代理制度的分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
(四)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司法协助制度(重点)
识记:司法协助的概念及途径
理解:我国司法协助制度的原则
应用: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方式及外国司法文书向我国送达的方式
(五)我国的涉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次重点)
理解: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导致的法律后果
应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及程序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识记仲裁的概念及特点、对“国际”及“商事”仲裁概念的界定、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仲裁协议的概念与作用、仲裁条款独立的含义、仲裁协议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国内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的概念、外国仲裁的概念,理解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方式、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的区别和联系、选择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的方法,应用仲裁条款独立性、《纽约公约》、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次重点)
识记:仲裁的概念及特点、对“国际”及“商事”中材概念的界定、国际商事仲裁的
分类、国内仲裁的概念、涉外仲裁的概念、外国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重点)
识记:仲裁协议的概念与作用、仲裁条款独立的含义、仲裁协议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应用:仲裁条款独立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次重点)
识记:仲裁程序法概念、仲裁实体法概念
理解: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方式、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的区别和联系、选择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的方法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
应用:《纽约公约》内容、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Ⅲ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能力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教材
《涉外经济法》,吴宏伟著,法律出版社,2013
三、自学方法指导
1、在开始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阅读教材时,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必须牢固掌握。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以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
4、完成书后作业和适当的辅导练习是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提高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意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步骤)分明的论述或推导,明确各层次(步骤)间的逻辑关系。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宜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解决问题。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会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2学分,建议总课时36学时,其中助学课时分配如下:
章 次 内 容 学 时
第一章 涉外经济法总论 4
第二章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4
第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4
第四章 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4
第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4
第六章 对外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4
第七章 海关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制度 4
第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制度 4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4
合 计 36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包括能力层次比例、难易度比例、内容程度比例、题型、考试方法和考试时间等)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 30 %、"理解"为 30 %、"应用"为 40 %。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5、试题类型一般分为: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改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6、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合格。
六、题型示例(样题)
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991年以后,一般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均有()审理。
A.中级人民法院 B.基层人民法院 C. 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涉外诉讼的代理人( )。
A.无国籍人 B.外国人 C. 外国企业 D.外国组织
3判断改错题(每小题2分)
涉外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
仲裁的概念
5简答题(每小题6分)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6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
深圳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合同中包含了有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1996年6月,该韩国株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提出了A仲裁员回避的申请。理由是A仲裁员与韩国株式会社的仲裁代理人曾是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A仲裁员只是在该仲裁代理人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深圳公司对A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的理由不充分,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199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1997年11月,深圳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请问:
(1)仲裁员在何种条件下要回避?
(2)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
(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7论述题(每小题15分)
试述外商投资企业三种法定类型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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