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为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
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
准。
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5.推荐、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种:
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九.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
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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