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
考试介绍
2000年,原人事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随后,卫生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I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I晦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进一步明确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报名政策及考试相关规定。
根据文件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医、药、护、技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组织机构
根据文件规定:人社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人社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设主任I人,副主任2-3人。
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为考点,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考场一般设在具有计算机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试定点学校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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