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7年1月成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1)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税前不得扣除,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17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17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3)甲公司2017年以4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4)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5)2017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为2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其他相关资料:(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确定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中资产、负债在201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同时比较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计算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2)计算甲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费用。(3)编制甲公司201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
①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000-500=4500(万元);
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
应收账款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0-4500=500(万元)。
②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400万元;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400-400=0;
预计负债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00万元。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4200万元;
计税基础为42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④存货账面价值=2600-400=2200(万元);
存货计税基础为2600万元;
存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00万元。
⑤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410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100-2000=2100(万元)。
(2)
①应纳税所得额=6000+500+400+400-200-2100=5000(万元)。
②应交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③递延所得税资产=(500+400+400)×25%=3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100×25%=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525-325=200(万元)。
④所得税费用=1250+200=1450(万元)。
(3)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4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