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起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2)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颁布后,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称谓,只有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
4)劳动关系是可以确定的。①张先生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已构成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是即时结清的关系,不采用工资形式。劳务关系的解决,由民法和合同法解决,也不由仲裁机构解决。②对于花名册和工资表中没有张先生的名字,可以通过考勤记录、人员证明、工资发放账号等方式获得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
5)本案中双方签订了1999年1月11日~2000年1月10日一年期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因此,物流公司需赔偿张先生12个月(即2008年1月~12月)的2倍工资。
7)因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物流公司应当补缴张先生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8)对于花名册中没有张先生的名字,该单位应该给予必要调查、解释,如果确实属于失误,应该给张先生最起码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