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施行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7〕55号)文件精神,并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新《会计法》2017年11月5日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补发、调转登记工作。
1.对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定期换证的,不再予以换发。
3.对已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不再予以补发。
4.对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因在本市范围内或跨省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调转登记。
(二)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化且自愿申请变更登记的,可到原会计关系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在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未出台新规定之前,会计人员管理的其他工作,暂按现行相关规定进行。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松江区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科咨询电话:021-37612453、37612454、67736049
附件:信息变更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到财政会计服务窗口办理,也可以登陆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进行信息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若只单位变更,单位性质属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性质属行政事业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申请人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办理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
咨询电话:67736049;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
文中提及表格均可登陆以下网站下载:
松江财政网http://czj.songji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