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目是服务业,但税率减按3%。
1.收费性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我国现行的收费公路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类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简称经营性公路。
2.适用税目:1994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2号),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以,承租方进行公路收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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