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一.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三.国家预算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四.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五.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级次,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③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④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⑤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①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③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①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③安排预算支出。④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按来源
可分为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①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②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按主体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按用途划分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十.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1)预算的编制:
①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a.法律、法规。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c.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d.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e.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a.法律、法规。b.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C.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d.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e.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③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c.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d.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c.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人。d.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e.上解上级的支出。f.下级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审批权: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的调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①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③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十一.决算: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二.预决算的监督:
对预决算的监督可以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比如,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照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对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则可以分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等。
十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十四.政府采购的原则:①公开透明原则。②公平竞争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十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功能:①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②强化宏观调控。③活跃市场经济。④推进反腐倡廉。⑤保护民族产业。
十六.《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优点: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缺点: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2)分散采购优点: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缺点: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等。
十七.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十八.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十九.(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③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3)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十.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二十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①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该账户。
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③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④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⑤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二十二.财政收入收缴方式、财政支出支付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