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1)《预算法》、(2)《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3)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①中央预算、
②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③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④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⑤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①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②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③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④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③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④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③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④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⑤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⑤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①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③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①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2)预算支出按内容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主体可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①编制、②审批、③执行、④调整。
六、决算:①决算草案的编制、②决算草案的审批、③决算的批复。
七、预决算的监督: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各级政府的监督、③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