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作为调节企业所创造的财富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分配关系,保障其公平性是税制设计的基本出发点。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跨区域、跨产业、全球化发展,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已成国际趋势。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允许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美国允许企业集团对控股80%以上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德国允许母公司持有5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纳税,英国持股75%以上企业构成的法人集团实行合并纳税,法国允许对控股比例大于95%的国内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澳大利亚允许企业集团对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兰云升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1994年为配合国家经济、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重大改革,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做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论控股比例多少,都要独立纳税,不得合并缴纳。由此,曾获批合并纳税的试点企业集团自2009年起停止执行原政策,目前全国仅有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汇总纳税政策。
兰云升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经济环境已与前一时期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持续下行,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合并利润锐减甚至出现大规模亏损,考虑到我国企业集团大都属于传统产业且普遍成长于最近十几年,因此,未来一段时期运营环境将更为困难,“三去、一降、一补”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部分行业如石油、石化、基建、航运、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集团面临加快走出去、全面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的格局,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贫富不均现象将更为突出,不能合并纳税将极大增加企业集团税负,影响财务状况,不利于轻装上阵。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目前大量的实体企业集团面临极其困难的内外部环境,现阶段更加需要政策环境的改善和财税政策的支持,增强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
为此,兰云升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当前财政税收压力和企业集团实际税负负担,可暂时规定对100%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相应降低企业集团可进行合并纳税的子公司控股比例。
代表委员小资料:
兰云升,全国政协委员。1958年3月生,现任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