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汕头市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主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财会〔2013〕18号)相关条款: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规定》第六条)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规定》第十七条)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规定》第十九条)
四、办理对象
持有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五、不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1.参加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可在汕头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stsczj.gov.cn/ )或汕头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tacc.com.cn/ )“会计动态”栏目查询。
2.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并将培训合格学员的数据上传至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2)会计人员需要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六、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1.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内容
(1)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3)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4)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5)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并被录取的;
(7)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
(8)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9)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10)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的;
(1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所需材料
(1)《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需现场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不同类别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填表时一并预约到现场办理的日期。
(2)按照预约日期携带有关证件及以上要求所需的材料到现场登记。
(3)会计人员到现场登记后可登陆平台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电子记录信息,如需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平台打印《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七、咨询电话:0754—88179769
八、受理地址: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18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