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5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习科目及学分见附件)。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所有持证人员,不分行业,年度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即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
(三)学习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行业科目,行业类型分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持证人员(含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先完成公共科目的学习,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所有行业科目中任意选择科目学习。
(四)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科目另行通知。
(五)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学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的公需课内容,有关学习情况在“陕西会计”网另行通知。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2013年度前(含2013年),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或取得的学分,以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同一继续教育科目在不同年度均作安排的,无论会计人员在哪一个年度内完成,视同该科目在其安排的年度内,取得相应学分。无须重复学习和考核。
从2014年开始,不同年度安排的相同科目,学分仅在本人学习并通过考核的当年计学分,其他年度不重复计算。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年度为周期,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如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同时登陆“陕西会计”网点击“个人继续教育查询”按系统提示的各年度科目进行补学。
(三)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同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打印登记。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会计人员应及时在“陕西会计”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审核。凡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不得参加会计职称的考试和评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调转、补发、换发等。
(三)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