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16-03-21 14:31  编辑: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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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加相应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5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学时。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5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全省各地选用。 
  2015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组织报名等工作。 
  3.企业、单位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4.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应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5.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 
  五、培训机构 
  1.普通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今年3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于今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六、面授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 
  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七、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执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在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整学满24学时。 
  继续教育学分除《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特殊规定外,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八、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今年12月20日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九、培训时间 
  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 
  十、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评审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等依据。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或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进行随机或重点抽查,发现抽查情况与报备材料明显不符的,应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企业、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评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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