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闽财会【2015】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区,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法[2014]2号)精神,落实《苏树林省长在2015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内部情况通报第20期)中要求的“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原由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省财政厅直接经办,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福州市辖区的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考生、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考生、中央驻福州市辖区单位的考生、在省直考点考试的非闽籍和厦门市的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办理及其相关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到相对应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非闽籍和厦门市的在省直考点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二、原由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证调入业务,下放到由调入人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此次下放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顺利衔接,进一步提高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