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发布于 2016-05-23 09:39  编辑: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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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副本.jpg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4﹞93号文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四产品消费税。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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