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后房产税等计税依据问题

发布于 2016-06-06 15:23  编辑: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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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发布财税[2016]43号通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确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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