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为什么要改?
在所有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理论与实践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推进社会分工的税种。这主要归因于其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值 全额征税,而是仅就每环节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课税。无论商品和劳务最终形成之前要经历多少个中间生产流通环节,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其所承担的总体税负都固定地等于其最终价值乘以名义税率,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是相适应的。但营业税却并不如 此,其税基为各环节课税对象的价值全额,营业环节越多、产业链条越长,税收负担越重,给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引导三次产业之间分工程度有效提升。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 购劳务所含的营业税税款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 货物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均得不到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隐性负担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隐性负担增值税的现象,加大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业分工的税收成本。实施“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
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