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保护而
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D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尘肺病是一种严重的职业病,患有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尘肺病是一种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是对职工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一种职业病。
早在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就曾颁布过《尘肺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在本案中,王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进行了住院治疗,在出院后诊断机构提出其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则按规定王某被诊断为尘肺病后,依法应享受职业病待遇;D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疗意见,将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王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是违法的,侵犯了王某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权利。职业病待遇实行职业灾害保障制度,只要劳动者被确认为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无条件地按职业病待遇或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职业病处理有关规定要求对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本案王某经诊断被确诊为职业病后,诊断机构向D公司建议调离王某的工作。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确认之后起2个月内将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可本案中D公司在王某提出调离要求3个月后,仍不调换王某的工作岗位,甚至找理由进行拖延,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