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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 3.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7.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由施工单位组织的检查、考核工作。 8.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然后再由其通报给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入民政府相关部门。 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审图中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0.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1.施工单位只有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12.预防为主,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13.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筑法规体系所采取的框架或结构。目前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采取“梯形结构”,即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而是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共同组成体系框架的顶层,再配置相应的下一位阶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若干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专项法律规范体系。 14.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安排加班。 15.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16.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7.预防为主则是落实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 18.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9.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20.如果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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