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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缴费参加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如不影响主体结构,可自行处理。 7.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责任方负责返修。 8.《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9.《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0.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1.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12.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二级承包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13.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4.群防群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15.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称为法律部门。 16.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7.《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其中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1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0.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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