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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 3.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4.劳动保护用品有职工生活用品。 5.我国将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8周岁。 6.劳动保护宣传费用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7.振动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全身振动危害和局部振动危害。 8.夜班工作时间是指从本日的22时到次日的7日从事工作或劳动时间。 9.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10.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11.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2.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 13.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人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是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16.劳动者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 17.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可以用货币替代。 18.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9.劳动合同确认无效,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20.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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