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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访制度是指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3.对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4.在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追究其刑事责任。 5.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6.信访调查的过程应当注意保守秘密、不能公开。 7.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 8.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9.对于信访事项请求缺乏事实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先受理再具体调查、办理。 10.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采取匿名形式,不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11.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12.信访中的下访制度是指政府机关领导下到基层,倾听群众意见的制度。 13.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属于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14.对有投诉要求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寻求复查、复核等申请救济。 1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16.如果信访处理意见决定是终局裁决,依照法律规定,信访程序终结。 17.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18.信访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9.信访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转给被检举人员或单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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